东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8:24:10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东莞市户籍或者东莞市有效居住证;2)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1),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3)年龄不超过60周岁;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5)无暴力犯罪记录;6)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7)经考试合格。

二、办理材料

本表用A4纸打印,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证件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非东莞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驾驶证准驾车型需C1或以上。证件正、副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但需要现场填写承诺书,以便之后档案转籍使用。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但需要现场填写承诺书,以便之后档案转籍使用。

可通过查询能出具《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照片校验回执》的照相馆名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人员提交至公安部门复审。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公安部门反馈复审结果后,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短信通知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无误后,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确认,予以正式受理,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安排方式;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在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中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3.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安排约考。申请人根据短信通知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现场公布。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生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领取结果。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自行打印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通过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现场人员告知申请人需要先登录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人员提交至公安部门复审。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公安部门反馈复审结果后,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短信通知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无误后,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确认,予以正式受理,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安排方式;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在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中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3.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安排约考。申请人根据短信通知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现场公布。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生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领取结果。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自行打印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通过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约车平台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寮步镇西南路(同济光华医院对面)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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