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0:53:01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办理材料

(1)我国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非东莞户籍居民提供居住证明。(2)境外人员提供(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①、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台湾籍驾驶员提供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除外;③、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各镇区公安分局办理);④、护照居留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除外。

本辖区内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六个月有效。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东莞市虎门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近照(相片尺寸: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与回执相片一致。

相片回执6个月内有效。

无外地驾驶证转入需填写此表

准驾车型三年以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东莞市车管所一楼服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或者全市各镇街交警大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予通过的,当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车管所、各镇街交警大队办理窗口或邮递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茶山镇茶兴中路110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不含驾驶证工本费。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驾驶证有效期满及损坏换证、异地迁入换证(含持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遗失补发证均按每证10元收取驾驶证工本费。

八、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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