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管理部门关于工伤纠纷有关问题的批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纠纷有关问题的批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XX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安部于2000年4月11日:
你方《关于处理工伤纠纷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审字[1994]54号)已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
I。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收到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福利时,如果雇主有争议,他们可以作为第三方通知工伤保险机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保发[1996]266号)第56条规定,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满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不得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范围,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但是,如果受伤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工伤和办理工伤保险福利时与雇主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III.在工伤保险行业规划向各地区工伤保险协会规划转移的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产业规划单位的职工工伤后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责任划分的规定办理行业规划并移交给当地工伤保险协会规划
2000年4月11日
II。工伤纠纷的类型及处理方法(一)工伤保险赔偿行政诉讼条件:1.已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书
<2.社会保障部门拒绝的支付保险金或未按规定支付保险金的,
3.以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代理人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条件:1.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三)在工伤赔偿民事诉讼中代理
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已获得
2.对裁决不满意
3.不超过15天
以雇主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条件:
1.工伤证明已取得
2.治疗已结束或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工作能力
向市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五)代理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条件:
1.已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认为伤害发生了变化
向地市级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将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和鉴定
(六)代理申请劳动能力再鉴定
条件: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得出
2.对鉴定结论不满意
3.时间为15日内
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七)代理人拒绝接受工伤鉴定复议
条件:
1.已取得工伤鉴定书;或者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天以上未予以答复
2.受伤员工或死者家属对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单位不满意,或经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的单位;对社会保障局60天以上不予答复不服的
3.收到认定结论或逾期不予答复的时间不得超过60天
向所在地同级社会保障局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作出认定结论
或向作出认定结论的社会保障局的上级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八)代理人拒绝受理工伤认定诉讼
条件:
1.工伤证明已获得工伤鉴定
或已申请工伤鉴定,社会保障局受理后60日以上未答复或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2.15日内
3.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对保险局认定的工伤单位不满意,或者社会保障局未认定为工伤;或不满社保局60多天未答复的;;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同级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变更裁定结论不服的,向复议机关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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