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因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是一个严肃的依法行政过程,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的、客观的、有效的形式和程序;其次,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更准确、更详细、更全面反映医疗过程和自己的意愿;第三,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存档备查,有利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疗事故处理途径有哪些?
首先,患者可以直接来和院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在生效,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其次,患者还可以要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由其处罚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医院和患者可以通过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双方调解,也不能就赔偿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协议达成后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事后反悔或有其它意见,也不能起诉卫生行政机关。
再次,患者还可以在上述任何时候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处理。一旦患者起诉到法院,卫生行政机关不再进行处理。但在法院处理阶段,医院与患者也仍然可以继续的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三、患者或患者家属有哪些权利?
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患方有权要求复印和复制病历资料;对其他病历资料或证据的封存和启封,患方应当在场;对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尸检。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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