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予批捕意见书怎么写?
时间:2023-03-30 08:22:27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的委托,指派本所丁XX、丁XX两位律师担任袁某(以下简称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分别于3月29日、4月1日、4月14日三次会见犯罪嫌疑人,4月18日递交取保候审手续,与承办警官有过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为了第一时间预约到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进行了三次网上预约。

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没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甚至算不上经济纠纷,本案的嫌疑人在公安系统专项行动的大背景被抓的,但是对其涉嫌刑事犯罪立案显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盲目扩大刑事案件的打击对象只会激化社会矛盾,辩护人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时敦促侦查机关撤销对嫌疑人的刑事立案,根据辩护人从嫌疑人及侦查机关处了解的案件情况,做如下粗浅分析,供贵院侦查监督科的承办检察官参考。

鉴于辩护人侦查阶段看不到本案的证据材料,从推理的角度做出假设,全面分析本案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为没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性,具体为:本案嫌疑人如果成立诈骗罪,分为下游和上游两个环节,下游即嫌疑人与购房人之间关系,上游即嫌疑人通过中间人万某与税务系统之间的关系,现从两大部分作出分析,排除嫌疑人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性。

嫌疑人与购房人之间成立不了诈骗罪,将购房人假设成“被害人”进行论述。

1、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房地产居间服务法律关系,该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是涉案款项产生的法律基础。

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成立居间服务法律关系,两者之所以会建立该关系,是基于案外人的介绍,案外人与嫌疑人系同行关系,案外人与被害人系远房亲戚关系,正是因为案外人的引荐,才使得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成立居间服务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之间产生付费行为的基础,涉案款项的产生是基于合同而非基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该法律关系基础是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核心标志。

2、嫌疑人为被害人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居间和处理税费问题两项,款项属于“打包处理”的包干价款,包括居间费和处理税费两项费用。

3、嫌疑人作为房地产中介的从业者,基于合同自愿原则与被害人达成合意,服务内容不仅包括为作为购房人的被害人提供与买房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后续贷款过户服务等居间服务,也包括为作为被害人的购房人代为处理因为房地产过户产生的税费问题,该两项费用构成了本案的涉案款项。(关于一份内容为涉案款项42万为被害人委托嫌疑人代办税费的书证,该书证辩护人并未亲眼所见,仅根据承办警官的表述,该书证使得公安机关将42万理解为单一的“代办税费款项”,所以扣除14万税费、14万向万某支付的工作费用后剩余的14余元为诈骗数额,公安的该疑惑点是没有道理的,第三部分辩护人会具体分析其片面性。)

4、被害人支付涉案款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真实基础上作出的,不是在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

一、批捕阶段法律意见书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律师提出批捕意见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诉讼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憾。

在现实生活当中,在批准逮捕这个阶段的话,它是需要申请检察机关来进行同意的,当然检察机关它也是依据法律情况和事实来进行确定。对于辩护律师,他也可以提出一定的意见,比如说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然后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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