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时间:2024-01-11 05:50:10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几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新规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取的是浮动利率机制,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n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n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n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n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n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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