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法院会指定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法院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分为“可以指定辩护”和“应当指定辩护”。
1、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2、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强制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是什么
强制辩护
强制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需要按程序正义理论、宪政理论的精神进行构建,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力度对其加以重视。
区别
强制辩护与指定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一般而言,指定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可分为任意性指定与强制性指定。强制性辩护是指定辩护的一种形式。而法院免费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指定辩护、法律援助与强制辩护三个概念存在内容上的交叉性,强制辩护的性质是值得分析的问题。从以上概念的比较,笔者认为,强制辩护是以救济性为宗旨,以国家强制力为属性的一种国家的强制权。强制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对能力有缺陷的诉讼参加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程序上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与基础,辩护权应当是嫌疑人的固有权利,在其权利可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补正。而救济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利,对救济的对象来说,具有可选择性。强制辩护有别于任意性指定辩护之处即在于此,也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公正理念在辩护制度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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