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既是破产隔离保护机制的目的,也是其前提,还是其结果,二者紧密相关。
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信托的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将受托人本人的风险隔绝于信托之外,使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过程中不可预期的风险大大降低,那是相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