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也称破产豁免、远离破产,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破产隔离按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企业不得主动或者被动地适用破产法。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因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是利用超额担保等手段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资信级别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将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割和重组。而进行信用增级,必然要求立法上对于破产隔离的支持。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或TOT等融资方式中,由于基础资产不是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并真实出售给一家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rposeVehicle,SPV),而是与企业的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该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甚至会血本无归。换句话说,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和收益是与某个企业整体的运作风险联系在一起的[1]。而资产证券化则不同,由于它已经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出售后资产就与发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即这些公司的破产不影响该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查看原文
2破产隔离的形式
1、与发起人破产的隔离1)在采用资产出售形式下,即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6个月前或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应予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据此只要发起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发生在其破产案受理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期间,且非压价出售,此资产出售就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就做到了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2)在采用信托方式即发起人将资产信托给SPV时,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即一元所有权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为发起人所有,由于该资产所有权人仍为发起人,在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理所当然应为破产财产。注:在新破产法中,担保物权属于破产财产,而旧破产法中,担保物权则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采用担保融资方式让与资产已不可以做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2、与SPV的破产隔离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了设置担保的财产,公司其余所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均要用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据此SPV在进入破产程序后,SPV从发起人购得的证券化的资产也要列为破产财产,这就影响了证券的信用,在现行法律环境中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1)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查看原文
3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实现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是通过设立SPV,并将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实现的。资产转移的方式具体有两种:信托和真实出售,与之相对应,SPV可以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rposetrst,SPT),在这种形式下,资产转移是通过信托实现,即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作为受托人的SPT,成立信托关系,由SPT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凭证。在这样一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特殊目的信托为基础资产;受益人则为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投资者。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rposecompany,SPC),在这种形式下,资产转移是通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实现,即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真实销售旨在信托业务,从而实现破产隔离。...查看原文
4信托破产隔离保护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既是破产隔离保护机制的目的,也是其前提,还是其结果,二者紧密相关。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信托的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将受托人本人的风险隔绝于信托之外,使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过程中不可预期的风险大大降低,那是相当的安全!...查看原文
5破产隔离如何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的净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这些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破产企业的净资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应缴纳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企业的净资产,归所有者所有。各股东根据出资份额进行最后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查看原文
6破产隔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意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旨在帮助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解决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通过重整,债务人可以摆脱财务困境,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重整也有助于解决债务人自身的问题,如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素质问题,以及品牌和客户关系等问题。此外,重整还可以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更好的协议,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总之,破产重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重生,同时也能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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