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主体的责任
我国《执业医师法》明文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或者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的,是非法行医。该规定明确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那么对于这类情况,谁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如果开办者本身自己进行医疗行为,开办者承担责任无可争辩。但是如果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又聘请了其他人员,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就比较复杂了。按照民法原则,雇主承担替代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聘请的卫生技术人员有执业证,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因为执业医师证需要注册,在非注册单位进行医疗行为常见的是会诊,并且应该有会诊手续。在擅自开办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不可能存在合法的会诊手续,也就是说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者聘请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员本身就存在过错,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被聘请的人员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雇主承担雇主的责任,非卫生局数人员存在过错,同样也需要承担责任,区别情况会存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医疗机构在非法行医中的责任
如果存在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民法理论,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原则。
对于个体诊所聘请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由个体诊所或其业主承担责任,这里适用的是替代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的医疗机构(此种情况较为少见),依法应该定性为非法行医,该机构仍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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