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法》第条“竞业禁止”是雇主在《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同意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任职,不得与原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期限由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终止后,该条款将于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生效,2008: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限制竞争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竞业限制,通常由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约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员工有竞业禁止义务,单位需支付相应费用。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其他法律问题,您不妨上网找一位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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