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1、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2、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3、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6、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前往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提交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资料审核及实地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自取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提出核准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电话通知提交申请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电话通知提交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资料审核及实地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自取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麦岸路2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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