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需要在什么地方进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三、交通事故鉴定鉴定期限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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