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时,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上缴国库。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以善意的方式取得动产或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享有对该物品的权利。善意取得实际上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的,这遗失物的拾取完全不需要支付对价,所以是无法适用善意取得的。
民法典的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