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处理
时间:2023-09-06 08:00:31 4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在处理遗失物时需要主动联系失主并请求其确认是否是其遗失物,或者将其存放在招领处等待失主认领。若六个月内无人认领,遗失物将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或变卖遗失物并将所得价金缴入国库。同时,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否则将被构成侵占罪。

公安机关在收到遗失物时,需要采取行动,以便找到遗失物的失主。为此,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联系失主,并请求其确认是否是自己的遗失物。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拾得遗忘物应当归还失主,如果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遗 失 物 招 领 处 理 流 程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失物招领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现遗失物:失主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物品特征、丢失地点、物品来源等信息,以便警方了解案件情况。

2. 查询招领信息:失主可到当地公安机关查询招领信息,了解招领部门、时间、地点等细节。如招领部门表示符合招领条件,失主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 缴纳招领费用:根据招领部门的要求,失主可能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招领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招领过程中的查询、处理等费用。

4. 等待招领结果:失主在缴纳招领费用后,需静待招领结果。如招领部门决定招领成功,失主应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招领物品;如招领部门决定不招领,失主可自行处理或申请复归。

5. 办理复归手续:失主在招领结果确定后,可到招领部门办理复归手续,将领取到的招领物品返还给失主。

根据以上流程,失主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在招领期限内尽快招领到遗失物。同时,招领部门也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招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处理遗失物招领时,需要失主积极配合。失主应尽快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招领流程包括查询招领信息、缴纳招领费用、等待招领结果、办理复归手续等步骤。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失主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在招领期限内尽快招领到遗失物。同时,招领部门也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招领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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