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公检法等相关机构在接收遗失物后,应立即展开积极而细致的调查寻找遗失物丢失者,并邀请其前来对遗失物品进行认领;
或是依照规定将遗失物品妥善保管于遗失物品招领处,等待有识之士前来认领。
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若仍无人前来认领该遗失物品,则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视为无主之物,最终收归国有。
同时,公检法等相关机构在此情况下有权对遗失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所获收益将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对于拾得人而言,若在发现遗忘物之后未能及时归还给失主,在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且仍不肯主动交出来的,便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被认定为侵占罪。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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