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市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李*诉答辩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已履行了通知和积极协助办理房地产证的义务,根本不存在违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
(1)2001年12月27日,答辩人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2年×月12日即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初始登记公告》,办理房地产证已不存在障碍。2002年3月6日,答辩人在中*城1楼公告栏张贴了《办理房地产证通知》,要求全体业主于2002年3月30日前到中*城六楼办理房地产证申领手续。答辩人并同时用电话通知、向信箱投放书面办证通知的形式告知了全体业主。绝大多数业主即按通知时间来答辩人处缴纳了办证税费,办理了相关手续,在正常时间内领取了房地产证。关于这一事实,有负责中*城物管的深圳市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城业主林*、李*等出具的书面证明和部分业主2002年3月份的办证资料回执证明。事实是清楚的。
(2)2002年×月5日,答辩人又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了《通告》,要求个别仍未办手续的中*城业主于2002年12月20日前来答辩人处办理,逾期自行去国土局办理。答辩人采取了上述多种方式通知业主,已完全尽到了通知办证的义务。在答辩人多次通知后,原告才于2003年12月22日来答辩人处交纳了办证税费。答辩人立即通知了原告按揭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2003年12月30日原告、答辩人随同银行人员向××区国土分局递交了办证材料,缴纳了税费。国土部门迟至2004年2月4日方办理完毕。此延迟办理均非答辩人之故意或过失。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按揭房产权证的办理主体及形式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1)根据规划国土局的办文指南规定:办理房地产证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等。楼花抵押登记转现楼抵押办证的还应提交银行出具的办理转现楼的申请书。(2)深圳市国土局于1998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已办理楼花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转现楼抵押登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必须由按揭银行代业主统一申办房地产证。由此可见,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答辩人的工作权限是且仅能是协助按揭银行办理有关办证、抵押手续而无法自行办理。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延迟办证有答辩人的原因,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日亦过分高于损失,应予减少。原告是按揭购房,按规定房地产证办出后将由按揭银行保管,故房地产证的办理对原告利益根本无实际影响,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而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不但过分高于原告损失,也远远高于政府公布的同期房屋指导租金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综上,答辩人及时履行了通知办证的义务,并积极配合按揭银行、原告办理有关手续,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原告延迟前来办理的责任应由其自负。依据法律和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深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