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况的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
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一、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首先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没有先后顺序地互负债务,那么可以同时履行。其次,债务人还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双方是有顺序地互负债务,先负债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那么后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接着,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最后,债务人享有债权无效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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