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法中单处罚金由谁执行
罚金的执行,是相关的执法机关为执行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已确定的罚金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却在具体的执行行为中没有规定由法院哪个部门来执行,因此各个地方的法院做法不同,有的由刑事法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甚至有的是由法警来执行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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