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肯定是人民法院。至于赃物赃款,虽然公、检、法在案件侦查、审查及审理阶段均有追赃的义务和责任,但法院为案件最终定性,法院的判决最终具备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有人认为仍应由法院执行罚金比较妥当。
那么,在法院内部由那个部门执行更符合法律精神呢?
1.由刑庭执行的可行性。
因工作关系,刑庭的审判人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紧密,能随时发现犯罪人是否服刑回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能发现某些再次犯罪人员的信息情况,便于监督犯罪分子的财产,有利于罚金的及时执行。而且判决载明罚金缴纳的时间相对较短,要很快转入执行,由刑庭执行在处理程序上和手续上比较方便快捷。审判人员对案件相对熟悉,与犯罪分子交流机会较多,容易沟通,为罚金执行提供方便,兼有直接教育管理犯罪分子的作用。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审判人员还可接合父母、亲戚为其缴纳罚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教育。
其弊端在于审判人员做罚金执行工作,必然要抽出部分精力和时间,由此可能削弱了主要工作职责力量,弱化了审判任务,而且长期与犯罪分子接触,容易滋生腐败。审判人员长期在外与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人接触,可能给个别蓄意打击报复案件承办人员的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审执不分,这本是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执行案件需要回避的问题。总的来说,由刑庭执行罚金和追赃弊大于利。
2.由执行局执行的可行性。
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这种方式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工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随着法院工作规范化发展,许多措施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局设立该项职责更利于法院建设。第一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局本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固定,执行经验丰富,易于执行。第二执行人员长期在外办案,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渠道更为畅通,方便执行。第三从财金管理制度上来说,执行人员依法扣划犯罪人的财产更恰当。第四执行人员与犯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接触过,彼此不熟悉,可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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