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不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除违反甲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外,当事人不服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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