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的债务人与对方均未履行的合同,并通知对方。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终止合同,另一方应履行该义务;但另一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员未能提供担保,本合同视为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经人民法院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签署的《关于合同有效性的复函》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经清算组许可,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该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不是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的,与清算工作无关,则根据上述相关答复,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如果公司已申请破产,则一年内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会生效。如果合同未履行,根据经理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合同将被视为终止。如果您有相关法律意见,可以致电lba.com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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