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和条件。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需要符合标准的家庭进行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实际居住、户口和收入等方面的要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则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申请,并需要满足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赡养义务关系。
1、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
(1)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2、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配偶(结婚需满1年);
(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2)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3)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4)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上 海 市 经 济 适 用 房 申 请 资 格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户籍在本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20%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家庭,或者户籍在本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20%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者户籍在本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20%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满35周岁的人员,以及未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
根据以上规定,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即使其他条件符合,也无法申请上海市经济适用房。
此外,根据《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也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如果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即使其他条件符合,也无法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
综上所述,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都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即使其他条件符合,也无法申请上海市经济适用房。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也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果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即使其他条件符合,也无法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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