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例如,A企业以1000万元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该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购买日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均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则有1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假设B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则可确认3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务处理为借记净资产8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万元,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3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230万元确认商誉。但实际上A企业是以1000万元购入B企业公允价值为800万元的净资产的,也就是说,这一并购行为实际上产生了200万元的商誉,但因确认了该商誉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使商誉的价值增加了30万元。若继续确认230万元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9(230×30%)万元,则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此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净资产8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万元,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69万元,借贷方的差额269万元确认商誉。如此往复,商誉的价值会不断增加。因此,准则规定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如,某项资产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若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则其入账价值应为120万元,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若企业能够决定这项经济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使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则其就不是企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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