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
解困房的供应对象:
(一)落实房屋政策腾退住户;
(二)人均不足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
(三)婚后无房户;
(四)住房不配套户。
第三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要求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财政、税务、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县(市)区房产局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解困房售价的构成:
(一)征地折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用土地应缴的有关税费;
(二)规划勘测设计费;
(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五)贷款利息;
(六)5%以下的利润。
具体售价按《惠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惠府[1994]46号文)规定办理,由开发单位或市、县(市)区房产局向当地建行申报预算成本和利润、税金及减免项目等构成解困房的基准价格,经建行审核后报当地物价、建委部门核定。
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惠府办[1993]7号文的规定给予建解困房的公司减免各种税费。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住户,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房产局提出购买解困房的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解困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照顾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县(市)区房产局制定。
第八条解困房建设项目经计委部门立项后,由规划、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解困房建筑面积的60%,以确保建设解困房的用地安排。
第九条按照我市群众居住水平和困难户的经济承受能力,解困房的设计应本着小而全的功能要求精心设计,做到面积虽小功能齐全。解困房按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
(二)二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55平方米左右;
(三)三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左右。
解困房的装修标准,内墙为一般的批档,地面为水泥砂浆地面,外墙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装修。
第十条解困房的建设,由市、县(市)区房产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委托解困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市)区房产局进行安排分配,由住房解困公司负责房屋出售和组织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贷出不少于20%的资金;
(二)从政府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贷款;
(三)收取预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房产局掌握的资金,应按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购买解困房,可以采取一次付款或供楼的办法购房。购买解困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一次。
第十四条购房人采取欺骗手段购买解困房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购房人串通作假购买解困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对购房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市、县(市)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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