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财产范畴之规定如下:
首先,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期,均为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此处所谓“全体财产”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企业自身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第二,权属明确归属债务人企业名下所有的财产权利;
在此基础上,列举澄清部分可能存在误解的情况:
即,符合以下条件的财产暂不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身份被撤销后产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财产;
2.继续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营收性收益;
以及3.源自于其他合法途径得以上市的各类财产。
其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至破产程序圆满结束期间,债务人所获取之任何形式财产亦将纳入其财产范畴。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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