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合伙协议一般来说,合伙协议应当反映合伙企业的本质,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法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合伙协议:(1)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双方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合伙协议书应当约定合伙人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企业的加入、退出和终止。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签署协议时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出资为条件。如果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即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业务,但同时约定由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只有合伙的名称,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办理合伙企业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反映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人和出资额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有合伙协议,因为工商登记可以反映合伙企业成立时的初始情况和变化。(3)是否有口头协议。无前两种情形,但有其他合伙条件的,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约定。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属于加重责任,合伙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口头约定。口头协议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利害关系方证明。法官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应当谨慎,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如果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矛盾,不宜认定存在口头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他应有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三)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全文7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