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独生子女费各地区的政策不一致,按照厦门市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一、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个人怎么开退休证明?
(一)办理条件
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办事流程
1、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人事(老干)处出具介绍信,写明领取人姓名、领取退休证的数量,到省退管办领取。
2、市县(区)单位:由市、县(区)级人事退管部门出具介绍信,写明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代办人姓名、购买退休证的数量,到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发行组购买;市、县(区)退休干部所在单位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到当地人事退管部门领取。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哪些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待遇: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发放5%的养老金;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在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相当于其月薪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同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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