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阳山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21:12:55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所列项目。

二、办理材料

符合表格填写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名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价。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价。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价。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价。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按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加盖公章。收复印件时,必须查核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公共事业管理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向社会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向社会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韩愈路28号社会综合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规划市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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