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芙蓉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04:42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法人和社团组织,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本项行政许可申报主体;2)按照国家规定取得选址前期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且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已按申请选址意见办事指南要求准时提供材料,各项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

二、办理材料

包括拟选址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技术条件以及总平面布置意向图等资料图件。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登记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4)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前(2)(3)项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供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韶关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2、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立项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市政府批准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评估报告应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或单独提供。

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对项目或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办理结果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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