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们普遍认为应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所谓的“犯罪之日”通常被理解为犯罪事实确立之日。
侵占罪则是指个人以非法占据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等贵重物品为目的,将其擅自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同时当事人不得予以归还。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案件中,涉及到侵占罪追诉时效的确认问题时,还需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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