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在特别程序中进行调解?在
特别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1、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它包括调解活动、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文件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结案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制度。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查明事实、明辨是非、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判断。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特征。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与当事人处罚相结合的结果。因此,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和解是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和相互理解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和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首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和解。法院调解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这也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一旦达成协议,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不同于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因此,他们的调解效力不同于法院。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与本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哪些程序不适用于法院调解,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纠纷案件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审前证据交换程序中,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调解可以适用于结案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单独对法院调解程序作出专门规定。调解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在各级各类审判程序中得到推广和规范。由于调解在运行中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以及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运行过程。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法院调解,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中的法院调解一般都会经历三个阶段:开始、进行和结束。应当指出,调解的开始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但法院的主动权除外;调解地点应在法院;通过达成协议终止调解程序或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终止调解
5。第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必须制作调解书。在非第一审庭审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按照和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条件的,可以撤诉。此外,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背靠背”法庭调解,但问题应摆在桌面上,双方应“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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