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第38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cqzwfw.tj.gov.cn/)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下载
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应提交气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取得气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必要
应使用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现势地形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图纸应包括单位名称,保证地形图的现势性、准确性。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水利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取得水利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涉及由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地震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取得地震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申请自有土地规划条件的还应当提交自有土地的证明文件(下一步可通过政府部门间内部信息共享解决)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提交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规划条件申请书(建筑工程)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技术论证、策划方案等内容
规划条件申报表(建筑工程)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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