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严格司法程序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程序如下:(一)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二)查阅案卷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任务。在一般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多为固定格式化,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具有特殊性和个体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议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3)召开当事人会议并做好询问记录(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4)现场勘探和证据调查。第二阶段程序如下:(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和证据,并作出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记录。(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对初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四)出具鉴定报告。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司法机关接受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二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二)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
(四)出具鉴定报告。
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工作在中国有着漫长历史,但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与其他领域相比,还相当薄弱,实现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科学、高效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各界同仁积极行动起来,为我们的工程类司法鉴定建设尽一份薄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全文9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