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怎么办理登记
办理抵押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具体如下:
1.企业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单;
4.双事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双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6.双单位定代表资格证明;
7.双代理居民身份证明;
8.抵押物所权或者使用证明;
9.抵押物效状况资料;
10.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应提交其文件、证件。
二、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抵押担保期限可以长于主债务期限,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
1.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抵押担保的特点
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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