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设立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期限届满,抵押人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遭到住建局拒绝。日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行政案,一审驳回抵押人的诉讼请求。
辉煌公司与嘉宝公司发生买卖业务期间,抵押人爱丽纺织公司为嘉宝公司提供担保,以其所有的房产做抵押,抵押合同期限同主合同的期限12个月(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并在住建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届满后,爱丽纺织公司多次要求住建局注销抵押登记,但住建局因其未提供抵押权消灭的证据而未注销。爱丽纺织公司不服,认为设定的抵押担保期限已届满,抵押权人辉煌公司在担保期间未行使其抵押权,无须抵押权人的确认,住建局就应当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抵押登记设定的担保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抵押担保,所以抵押担保权不因担保期限届满随之消灭。故抵押人在缺少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的前提下,单凭担保期限届满就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住建局不为其办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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