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的特点
抵押担保的特点如下: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抵押担保的期限能否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不太适合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抵押担保期限最好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中的陷阱
民间借贷会存在一些“抵押担保”的陷阱,如下: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3.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