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国家规定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仍由原部门负责,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不动产的登记程序
不动产的登记程序如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权利
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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