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以及负责个人账户的记录、管理等。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失业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托收凭证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
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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