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
时间:2023-07-05 17:15:53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统一基金管理。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三)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四)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五)统一经办规程。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六)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2、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3、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再单独按人记帐,也不再退还。

6、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职工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部分提取管理费、转业训练费和生活自救费。新增部分是指各地从1998年7月1日起,因提高征集比例增加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数额。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6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日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办字[98]第204号)

发布日期:1998年8月4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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