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旅游局: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景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住宅的新、改、扩建。
二、应在坚持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下,按照“注重安全、合理布局、配套完善、产业引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三、按照景区规划,核心景区不得新建村民住宅,已有的要逐步外迁,并适当集中居住。
四、景区村民住宅建设应根据划定的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进行选址定点,并确定村民住宅建筑规模、布局、高度、风格及色彩等,选址定点必须报经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建房村民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生的景区,必须结合景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选址定点。
五、景区村民房屋建设应同时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污水。
六、景区村民住宅的设计、施工、开工许可、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查处。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全文6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