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成都市风景名胜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9:46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旅游局: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景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住宅的新、改、扩建。

二、应在坚持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下,按照“注重安全、合理布局、配套完善、产业引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三、按照景区规划,核心景区不得新建村民住宅,已有的要逐步外迁,并适当集中居住。

四、景区村民住宅建设应根据划定的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进行选址定点,并确定村民住宅建筑规模、布局、高度、风格及色彩等,选址定点必须报经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建房村民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生的景区,必须结合景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选址定点。

五、景区村民房屋建设应同时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污水。

六、景区村民住宅的设计、施工、开工许可、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查处。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全文6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管理 最新知识
针对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成都市风景名胜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成都市风景名胜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