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辨认笔录,一般司法机关会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来做司法鉴定,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这个问题。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决,然后判断笔迹的真伪。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我们国家所作出的辨识必须是符合规定之下做出的,否则的话它是不是能够作为一种证据所使用的,而且辨认笔录,他在制作过程当中的话,一定要保证辨认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都是在真实的情况之下所做出的辨认。
辩认笔录的合法性审查
1.对诱导性辨认的审查
暗示和诱导是错误辨认的主要原因。
2.对辨认对象特征的审查
在队列辨认中个嫌疑人的特征必须突出。七个辨认对象,他们的年龄、身高、胖瘦和服饰、发型等方面必须各有特点。
3.对辨认对象暗示性的审查。选择辨认对象不能由暗示性。
4.侦查人员不当的语言、表情和指示的审查
警察的表情、语调、情绪变化会对辨认人产生很大影响。
5.对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审查
如果需要几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那么辨认活动应当分别进行,这就犹如对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单独进行而不允许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一样,主要在于避免相互之间会受到影响或者暗示。
有关辨认笔录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辩认笔录结果而定,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需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进行辩认时,是可以进行合法的辨认处理的,但需要根据司法部门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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