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营养费评估标准
时间:2023-09-11 11:50:17 1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已经给出。误工费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而护理费则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则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另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1.损失收入。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2.误工费。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3.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4.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当事人在身体受到伤害后需要通过营养品等特殊补品辅助治疗的情况下,可以向责任方提出营养费赔偿要求。

误 工 营 养 费 计 算 方 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护理费。被保险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提供护理费。

然而,有些单位在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阻挠、拒绝或者拖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护理费,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护理费。在计算护理费时,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护理项目或者护理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提供护理费。

因此,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护理费的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并按照规定的护理项目或者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提供护理费。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工伤保险中,有关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拖延这些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受害人若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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