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的处罚,如下: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按前款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发票的,应当转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刑法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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