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价值质疑
时间:2023-04-23 08:43:23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价值在我国的保险法被引入之后,已经成为保险的一个基本概念,无非保险利益之货币表示是也,但在机动车保险实务中,却不是那么简单。现在反思起来,仍然是没有弄懂保险价值真正涵义的可能性最大。

先说一个较早的例子,记得是广州中级法院判的一个案子,说一个车主购买了一辆二手切诺基,连购车再修理花费3万多元,到保险公司投保时被要求按照17万元投保,约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都是17万,后来发生保险事故全损,保险公司按照3万多元赔付,车主不服,感觉交保费按照17万交的,就得赔17万,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万。这个案子现在看起来很简单,但当时大家对保险价值都了解不多时,很多人对法院判决提出了异议——这在现在是很容易理解的,无论是从定值保险还是不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都是有效保险金额角度,都应该按照17万赔偿。后来保险公司以为是应用了定值保险的赔偿原则才导致多赔了,就在保险条款第一句加上了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想想,都在保险单上约定了保险价值的具体数额了,还称自己是不定值保险?后几经周折,机动车保险条款对此采取了鸵鸟政策,不去惹保险价值了,省得麻烦!

就保险价值来说,现在的机动车险条款有自相矛盾之处:客户投保一定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就是交保险费),但赔偿时要扣折旧!请问保险价值到底是什么标准?按照条款约定,若投保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则要按照比例赔付。从交保费、比例赔付的约定来看,保险价值应该是新车购置价;从全损赔付扣折旧的约定来看,保险价值又成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双重标准都是选择的多收保险费少支付赔款的一方面,故意忽视少收保险费多赔款的一方面,这能让客户满意?一个条款竟然同时使用双重的保险价值标准,从基本原理来说,这已经属于随意胡来了,还经常拿保险行业惯例去说客户?看来需要一个法院的案例才能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价值这一基本概念和保险的基本原理来经营车险。从此看来机动车保险的成熟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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