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宣告以前都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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