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离婚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时间:2023-05-06 11:00:39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判决不离婚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如果一审判决不离婚,是可以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三)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才能再次起诉

(一)原则上无新情况,新理由,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

(三)若在此期间,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不受6个月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是。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另外,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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