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雇员。2009年4月,因该公司组织的一次活动发生事故,吴某在此过程中受伤,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5月,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2010年8月,郑先生提出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按照伤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被施工现场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公司认为,由于吴某上次劳动能力鉴定已满一年,吴某的伤情发生了变化,应进行复检鉴定,并根据复检鉴定的伤残程度给予相应治疗。吴认为不应该重新审视。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复检鉴定
案例解答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伤残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决定受伤职工能享受的待遇。本案主要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伤劳动能力复审鉴定问题,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进行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单位、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对初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如果一年后,受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核。一般来说,经复查鉴定,受伤职工伤残程度、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照料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次月起相应调整:
(1)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的计算方法为:原伤残津贴比例×新伤残津贴比例
(2)伤残等级变动后,伤残津贴的补偿标准为:原补偿金额+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
(3)一次性伤残津贴不补足差额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吴某已经一年了,被确认为残疾,吴的伤势已经改变。根据上述规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社会保障常识
工伤劳动能力复审鉴定不同于工伤劳动能力复审鉴定。劳动能力复核鉴定主要是指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首次评估时提交评估申请的雇主或个人。工伤能力复审鉴定,是指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请人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单位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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