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途径的实际运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应秉持平等、自愿之原则,透过理性的交流以及友好的合作关系,相互理解并互相妥协,进而达成最终的和解方案,以便有效地解决纠纷中出现的各类问题。(2)替代性的建议——更正登记或是异议登记。在面临借用姓名的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他们有权利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实现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这两种措施。(3)义务性提示——走司法程序。尽管采用此种方式可能需要更为昂贵的时间及金钱成本,然而凭借着法律的权威,纠纷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公正且严谨的审理之后,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随后,在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裁决的基础上,或者在法院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下,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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