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期间无责方是否应该承担交通费用赔偿?
时间:2023-07-02 11:03:56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交通事故当中,非责任方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为修理期间没有汽车驾驶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具体的标准应当是以一般替代运输工具的合理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是出租汽车、公交车和在此期间外出产生的土地实际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可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赔偿标准

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伤残系数乘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20年;

3、丧葬费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等于诊疗费加医药费加住院费加其他;

7、误工费等于受害人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

8、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于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9、交通费等于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五)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六)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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